近日,部门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八个部门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布管理将于2026年9月30日生效。金融金融机构界该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产品合法性负责,建立相应的网络审核机制。此外,营销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加强信息披露,厘定确保金融消费者方便查询合作金融机构和产品的等平信息。

网络营销内容必须使用通俗易懂的台权语言,准确介绍金融产品的责边关键信息,禁止虚假或误导的部门办法内容。该办法针对新兴模式如算法推荐和直播营销,公布管理明确规定了规范要求。金融金融机构界具体来说,产品贷款产品禁止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宣传语;支付工具要与贷款产品明显区分,网络避免误导消费者;非金融资格的机构在APP及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相关字样;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非金融平台进行金融产品推广。

该办法还明确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前者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提升对合作平台的管理和评估。平台不得违法干预金融产品的销售流程或与消费者进行咨询,也不得造成品牌混淆,需清晰标识实际金融产品提供者的名称。

原文细节如下: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依据多个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及第三方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产品”包括存款、贷款、证券等。“网络营销”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的宣传和推广。

第四条 开展网络营销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保障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在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网络营销,应以显著方式提示推广内容的区域限制。

第六条 禁止任何机构个人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

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七条 金融机构需负责网络营销内容的合规性,建立审核机制。第三方平台不得擅自更改营销内容。

第八条 网络营销内容需符合金融产品合同的要求,并清晰展示关键信息。

第九条 金融机构通过正规渠道披露金融产品信息,第三方平台需准确披露合作机构信息。

第十条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时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确保真实准确。

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不同类别金融产品应设独立宣传专区。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混淆贷款和支付工具。

第十三条 应用算法技术不得引导用户过度消费,用户有拒收营销信息的权利。

第十四条 营销不得干扰正常互联网使用。

第十五条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需显著提示消费者,禁止默认同意。

第十六条 营销人员应为金融机构员工,经过合规许可。

第十七条 若利用公众人物进行宣传,必须符合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 未获金融资格的机构不得使用金融字样。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与平台合作需明确各自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合作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内容详尽。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需监测平台合规性,如发现违规应要求整改。

第二十三条 确保产品标识清晰,避免品牌混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将对金融机构的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合规。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

第三十条 监测并管理涉及金融字样的账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规的金融机构将面临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的第三方平台将受到处罚。

第三十四条 涉嫌犯罪的行为将被移交司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等金融活动需遵循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合作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旨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并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消除虚假宣传、无序竞争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