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官网APP的港交股东消息,香港联交所于4月17日发布了新指导,所发审计师更要求香港上市公司在更换审计师时必须获得股东的布新批准,并且需要披露审计费用或服务范围,指导以防范因费用争议而解雇审计师的换需情形。

此举旨在堵塞董事会在缺乏股东监督的批准情况下,对审计师施加压力以迫使其辞职的港交股东漏洞。新指导规定,所发审计师更任何由公司造成的布新审计师辞职行为均视为主动更换,须进行正式投票。指导

监管机构正在严厉打击购买审计意见的换需行为,即企业在年度业绩截止日期前对审计师施压,批准导致其辞职,港交股东从而选择更为顺从的所发审计师更审计师。

香港证监会指出,布新临近业绩公布时审计师辞职是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问题的重要警示。近期审查显示,有89家公司的审计师在年度业绩截止日期前的四个月内辞职,其中66家公司称审计师辞职是因费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