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消息,证监资者至少证监会于4月17日发布了一项决定,新规修改了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定社适用意见,尤其是保基比例涉及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股份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总股本的可成5%,而使用资产管理产品认购的为战,则需单独计算认购股份数量。略投这类投资者可包括产业投资者与资本投资者。认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金融机构,证监资者至少需深入了解上市公司,新规以帮助其引入战略资源,定社改善治理结构和提升市场竞争力。保基比例

原文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6〕6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可成第十条、为战第十一条、略投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4月17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决定。

将第六条修改为:“关于第五十七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以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是指出于长期战略目标进行股权投资,与上市公司谋求战略协同的投资者。

“(二)基本要求

“战略投资者应有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认购比例应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产业投资者应能带动上市公司技术和核心竞争力,资本投资者包括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等。

“(三)战略合作协议

“上市公司需与战略投资者签署法律约束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目标、股份数量及定价等安排。

“(四)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需充分披露其目的、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内容。

“(五)中介机构要求

“保荐机构和法律顾问需对发行中的利益输送进行核查。

“(六)监管和处罚

“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协议规避持股比例要求,亦不可在限售期内融券卖出股份。未按要求披露的信息将受到相应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相关规定,将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2023年2月17日公布)根据上述决定进行修改。

这项适用意见旨在正确理解和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希望各方遵循。

(摘自“中国证监会官网”)